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172820 | 生成日期: | 2019-09-18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19〕118号 | 关键字: | 项目,保证金,合同,靖远县,招商引资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时 效: | 有效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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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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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现将《靖远县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靖远县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招商引资及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质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引进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早日建成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靖远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和交纳项目保证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县经济合作局负责项目保证金的统一管理,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 项目保证金设立专户管理,且必须服务于该项目的发展。 第五条 所有项目交纳的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产生的利息上缴国库。 第六条 项目保证金按照合同签订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以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为宜),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保证金条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方应当严格遵守履行,投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项目保证金,项目保证金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一)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2000万元),按10万元-200(含)万元交纳项目保证金; (二)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含1亿元),按200万元-1000(含)万元交纳项目保证金; (三)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1000万元以上交纳项目保证金。 (四)如有投资总额增加的项目,需签订补充合同,应相应追加项目保证金。 第七条 交纳保证金的项目,由引资方出具该部门上会研究交纳保证金的会议纪要和双方签约合同,报县经合局备案,再由县经合局书面上报靖远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投资方交纳项目保证金后,才能办理土地及其它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八条 项目保证金由合同投资方负责交纳,他人不得代缴。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先由需求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靖远县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审批申请表,然后县经合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最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经合局与需求方签订合同,办理支付。 第十条 投资方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内,开工建设且完成保证金等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后全额退还项目保证金。 第十一条 投资方如有其它特殊原因需提前退还保证金的,由投资方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引资单位审核,上报靖远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中应当约定投资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的,项目保证金将按违约金处理。 投资方确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以书面形式向引资方提出申请,再由引资方向靖远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同意后,重新约定开工时间。在重新约定的时限内还不能开工的,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部分带动性强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足额缴纳或不缴纳项目保证金的,须报请靖远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靖远县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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