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172820 生成日期: 2010-06-23
文       号: 靖政办发〔2010〕 58号 关键字: 住房,廉,租,管理,产权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远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的 通知
信息来源:请选择
发布时间:2010-06-23 15:0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刘川工程管理局,刘川工业区管委会:

《靖远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间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靖远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文精神和《白银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共有产权引入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作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购买、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基本则。

第三条  房共有产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政补助资金形成。廉租性房私有产权是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有产

第四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城镇收入家庭:

请家人均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请家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养或扶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符合以上条件且有自愿购实意向的按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审核和公示。根据租住房建设每期提供的房源和应保障户数情况,采用轮候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县级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核算出售价格,由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需与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总价数、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以防止发生纠纷。《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转让合本应提交县作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购买廉租住房时购房款的支付原则上采取次性付款的方式。

1)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请购买廉租住房时,在与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转社合同》后,未入住前將其应领取的房祖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购房款。

(2)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申请购买现住廉粗住房时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转社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产权例交纳部分廉租住房租金。

第八条  对已购买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年度审核,对将共有产权的廉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者,必须退廉租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

第十条  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参照《白银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凡已享受租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并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合的主管部门,负责廉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县级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 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的家庭在支付购房款时,每户一次性交纳五百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国有产权部分实行零租金,但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接住房总建筑面积交纳。对于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靖远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