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172820 | 生成日期: | 2021-11-26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1〕90号 | 关键字: | 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承包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时 效: | 无效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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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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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靖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靖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原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靖远县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收益处置等,土地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镇)、村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二)坚持“三个不得”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
限,不得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三)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县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指导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上报,并组织流转双方完成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负责向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合同;负责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村委会: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合同签订;负责教育引导本村群众有序、合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及时汇总上报土地流转相关信息;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五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 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份或份额入股涉农企业参与生产,实现股份收益分红,逐步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农户股民化进程。 第七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八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收益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严格遵循明晰产权、平等协商、订立合同、备案归档等步骤依法有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到村集体领取并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登记表》,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对流转意向进行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农业经营管理股)部门备案登记。双方达成土地流转意向的,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鉴证归档。受让方将流入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发包方审核、备案。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代耕代种期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聚众滋事、强迫交易等破坏土地流转市场的个人行为。 第十二条 加强流转双方的诚信履约协作,提倡经营主体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当年土地流转金或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支付当年70%土地流转金,剩余部分在秋收前向农户全部付清。土地流转金具体预付比例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使用地膜、农资或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秸秆、尾菜、农膜等固废物的,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可以抵押一定数量的固废物处理押金,在一个耕作期结束后,经村集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无违约的退还押金,有违约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抵扣,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 村委会应当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户诚信履约的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探索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建立本区域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应根据当地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每年确定公布一次流转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流转准入机制和用途管制。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土地用途、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全县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建立工商资本违规用地联合惩戒制度,工商资本对租赁土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租赁合同及相关规定清算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出去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分级备案制度。 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工商资本租赁流转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50倍,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年限(2025年)。 突出防范重点,对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项目,列为市级重点监管对象;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含500亩)的项目,列为县级重点监管对象;对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300亩以上的项目,列为乡镇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 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地风险防范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用于补偿因工商资本无法履行合同给农户造成的流转收益损失,无风险损失的在土地流转结束后退回受让方。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四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门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备案”原则,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备案,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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