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4 生成日期: 2023-11-08
文       号: 靖政办发〔2023〕93号 关键字: 生态,项目,资金,功能区,建设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0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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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靖各单位:

《靖远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靖远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8

 

 

 

 

 

 

 

 

 

 

 

 

 

附件

 

靖远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甘财预202141的规定,结合我县国家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局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生态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将需要实施的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以项目为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五)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是用于功能区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及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支出,县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项目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转移支付总额60%。主要包括以下:

(一)生态保护支出。用于功能区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修复支出,资源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

(二)农村环境保护支出。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与保护等;小城镇环境保护,如小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创建等;农用化学品(化肥、农药、农膜等)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三)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四)生物及物种资源保护。用于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及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等支出。

(五)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第五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内容主要是:

(一)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垃圾处理:主要对垃圾箱、垃圾清运车辆等环卫设备购置、垃圾中转站及设施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中产生的运行管理等费用补助。农村卫生公厕:主要对农村卫生公厕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农户改厕:主要是对现有农户厕所改造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污水治理和安全饮水:对污水治理项目和农村饮用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二)生态建设、修复项目。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总量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功能区生态公益林、新造林和低效林的改造、迹地更新以及对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必要补助。

(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总量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第六条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相关单位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

)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七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实行项目申报制。生态功能区建设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功能区建设要求,制订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每年年初,各有关单位向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统一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功能区生态保护的要求。县财政局、县环保局根据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进行。

第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监财政审计等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停止项目立项,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十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靖远县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要求,进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按照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考核要求,我县开展自查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汇总、填报考核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并按时上报;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县政府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靠实工作责任,从严、从实、从细开展年度自查,确保报送资料完整有效、数据真实可信。相关证明材料要遵循原始性、权威性、有效性原则,原件或复印件应由提供相关数据的县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各部门要按计划制定措施,完成相关指标,杜绝因工作失误影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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