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6-199860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 文 号: | 关键字: | 电动车,安全,规定,交通,管理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 关于加强全县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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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0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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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电动车数量迅速增长,涉及电动车的各种乱象和问题不断凸显,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生产经营和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现就加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电动两轮车辆、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二、对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登记;对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已售出的非标电动车以及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电动车,应当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淘汰。 三、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要停放在规定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泊位)上,并按统一朝向依次停放;未设置停车泊位的,停放电动车要车头向外、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警告或处罚。 五、教育部门将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常态化安全教育,督促学校落实宣教责任,引导学生及家长遵守交通规则,未满十六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十八周岁且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 六、全县电动车销售经营主体须倡导“带牌、带盔、持驾驶证购买”的要求,积极对接公安交管部门设立注册登记代理网点,主动告知消费者注册登记、安全驾驶、保险投保等相关规定;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也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老年代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的电动自行车。对违规销售、非法改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七、快递、外卖、同城配送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电动车进行全面排查,做到“购车必上牌、出车必戴盔、运行必保险、骑行必合规”。 八、对销售经营主体向消费者宣传无须办理相应证照、无须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九、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文明驾驶。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15等渠道举报电动车生产、销售、改装、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靖远县公安局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远县教育局 靖远县交通局 靖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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