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3960 | 生成日期: | 2025-06-18 |
| 文 号: | 关键字: | 垃圾,建筑,处置,城市,核准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8 15:17
浏览次数:
|
|
|
|
|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甘建城规〔2025〕5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落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工作部署安排,扎实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切实提升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核准要素 (一)规范核准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等主要种类。各地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核准审批事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应严格实行核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结合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在开工前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泥浆原则上应干化后外排处置。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二)规范核准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事项核准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 (三)规范审批时限。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含现场核实时间,现场核实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说明。 (四)规范证书样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应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核准文件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样式统一印发(详见附件)。 二、规范核准要件及工作流程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准审批,需要现场勘验的,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勘验。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1.审核材料要件。 (1)首次申请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书; ②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 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2)申请变更 1)变更种类及数量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变更申请书。 2)变更产生周期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变更申请书。 3)变更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4)变更处置设施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建筑垃圾处置合同。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书。 2.现场勘验。 (1)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是否硬化; (2)施工工地车辆冲洗降尘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3)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数量、周期是否准确。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产生)》,该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施工许可的期限。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1.审核材料要件。 (1)首次申请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书; ②车辆行驶证; ③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2)申请变更 1)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车辆行驶证。 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变更申请书。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书。 2.现场勘验。 (1)运输车辆数量、标识号、类型等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 (2)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是否保持完好并正常使用。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该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 1.审核材料要件。 (1)首次申请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书; ②土地使用证明; ③场地平面图; ④进场路线图; ⑤环境卫生制度; ⑥安全管理制度; ⑦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利用方案(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等提供)。 (2)申请变更 1)变更处理内容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变更申请书; ②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 ③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2)变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变更申请书。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书。 2.现场勘验。 (1)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是否竣工投运并正常使用; (2)处置场所用地是否与土地使用证明一致; (3)处置场所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4)处置场所是否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5)处置场所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善; (6)处置场所是否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用以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信息。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该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审批部门和业务机构,结合全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受理审批、现场勘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核准信息,指导工程建设单位提前准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材料,规范城市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产生量等信息填报,全面保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规范运行。 (二)规范核准审批。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优化政务服务、“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等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核发,统一制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 (三)加强审批监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审批监管工作体系,通过采取信息化建设、联单管理、跨区域协同处置等有效方式,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监管,分类完善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台账,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监管。 (四)有序推进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稳步有序推进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工作。对前期已签发的处置核准证书,要在不影响企业业务开展的前提下,逐步进行更换,确保2025年10月30日前全部更换完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