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6512 | 生成日期: | 2025-08-26 |
| 文 号: | 关键字: | 医疗,机构,标准,人员,比例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医保指南针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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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2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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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9万元,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700元和1200元,报销比例分别是90%、85%和75%。 (二)自2025年5月1日起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从第二次住院起降低50%”的规定。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省内异地转诊人员和省内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比例。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执行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没有长期异地居住证明和转院证明,也不属于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其中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执行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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