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深化地名服务,更好发挥地名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国家、省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靖远县民政局拟建立《靖远县地名采词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地名采词库信息。本次地名“专名”采词征集主要用于靖远县规划城区及靖远县下辖18个乡(镇)范围内使用。(2)用于靖远县下辖18个乡(镇)乡村道路等名称。(1)关于专名。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如 “滨河路”,“滨河”是其专名,“路”是其通名。(2)采词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3)征名要通俗易懂、寓意深刻、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4)名称要深入把握靖远县历史脉络,通过恢复老地名、用活老地名,弘扬使用区域内历史文化。优先挖掘采用历史地名或面临消失危险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有效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延续地名文脉,促进地名文化遗产实体化再现。(5)名称可结合我县特色地方文化(黄河文化、丝路文化、农耕文化、民俗文化和红色文化等多元文化),体现我县文化底蕴。(6)注重地理风貌、民俗风情和经济特征等。立足各地自然地理和历史沿革,因地制宜,着力留存乡村人文历史底色。(8)名称应为中文名称,不得超过5个字。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的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9)避免“大、洋、怪、重”,不得与采词适用范围内已有的现状街、路、巷、桥梁等现有地名重复。(10)不以人名、企业名称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国地名读音或外国语读音命名。(11)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妨碍民族团结、带有封建色彩、格调低俗、古怪离奇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1)采词名称须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行为,由投稿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2)最终以靖远县地名采词库为准,采词库归属为靖远县民政局所有。本次采词库征集活动解释权属靖远县民政局。五、征集方式:本次征集仅接受电子邮箱投递方式,用于靖远县规划城区地名采词填写附件1表格;用于靖远县下辖18个乡(镇)乡村道路等地名采词填写附件2表格,并发送至联系邮箱。邮件标题统一命名《靖远县地名采词库征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