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37 生成日期: 2024-08-12
文       号: 关键字: 动物,蝎子,通告,县,猎捕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 靖远县公安局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的通告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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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  靖远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的
通 告

野生蝎子是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以蝗虫等害虫为食,是生物链中重要一环,对维护生态安全和遏制农作物虫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来,部分群众在靖远县境内非法猎捕收购野生蝎子,对我县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农作物健康生长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切实保护野生蝎子这一宝贵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有效遏制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17号公告)、《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甘林规﹝2023﹞4号)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靖远县境内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

二、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猎捕、收购野生蝎子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将依法查处。

三、对抗拒、阻碍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县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保护蝎子等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43-6122217 0943-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
靖远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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