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7762 | 生成日期: | 2025-09-29 |
文 号: | 关键字: | 土地,征收,征地,补偿,人民政府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重磅解读】2025土地征收新规全知道:这12个关键步骤关系每个农民的利益!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9-2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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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 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六、组织听证。 第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 期调查结果为准。)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九、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第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第十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表,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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