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13 | 生成日期: | 2024-06-11 |
文 号: | 关键字: | 准,征地,土地,征收,补偿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修路征地四不准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11 18:17
浏览次数:
|
|
|
|
今天咱们来聊聊农村修路征地的事,特别是这个“四不准”的原则,这是关系到咱们农民朋友切身利益的大事。 第一不准,就是不准不发公告就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征收土地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内容,而且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发布。这公告就像咱们村里的大喇叭,得提前告诉大家哪儿要修路、为啥修,修路会征用哪些地块。这样大家心里就有数了,不会被搞得措手不及。 第二不准,就是不准故意压低补偿价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不准,是不准不听证就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这听证就像咱们村里的座谈会,大家坐在一起发表意见,商量解决的办法。 第四不准,就是不准先修路后给补偿,必须先补偿后动工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所以,大家要牢记这“四不准”原则,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