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23 生成日期: 2024-07-10
文       号: 关键字: 食品,罐车,运输,食用油,问题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食品安全不能靠记者“冒险”报道,为何长期无人负责或披露?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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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新京报”一篇报道《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经过几天没有处理结果及网上热议的不断扩大化,已经发展成了惊天骇浪。报道称,有罐车运输煤制油卸油后,直接开到了某粮油集团的生产厂区,装载一级豆油驶出,期间没有洗罐。另一罐车同样从宁夏运送煤制油到河北,在石家庄将煤制油卸货后赶到天津,驶入了一家名为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厂区,在未洗罐的情况下,装载35吨大豆油离开。

媒体调查发现,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内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几乎不用思考就会知道,装完煤制油的罐车,怎么能直接装食用油呢?期间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已经不仅仅是卫生性,而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了。更为令人震惊的是,“有罐车司机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不过,后来也有粮油公司的从业人员讲,“这种是极个别现象,中国的大豆油以及其他的(食用)油,有问题是不会出厂的。”一些公司自己没有罐车,就需要雇第三方的,很多罐车司机就是个人短拉活的,没有规律,个别司机素质有待提高,这种情况容易出问题。

真的是“个别司机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吗?动辄转载几十吨的罐车,从粮油公司进出、装卸食用油,能是个别罐车司机能独立完成、不需要安检把控的?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以上的法律规定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严格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出货、进货出厂进厂食品安全检验制度,根本不是某些从业者说的,单单是“个别司机素质有待提高”一个环节失控,就可以造成运输煤制油的罐车直接灌装食用油的。

毫无疑问,问题不是出在法律规定的疏漏上,而是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上。可想而知,别说“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就算是某个企业上下游的如此操作,需要经过多少关程序的部门、企业、人员的长期视而不见!知道违法,知道会危及他人乃至自己亲朋好友的食品安全,为何这么多人员会视而不见呢?这才是造成现在这一状况真正需要思考的。网上有个截图,正好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按照如此的操作,岂不是坐等问题变大?

仿佛形成了惯例,每当有人提出现实中的问题时,就会被身边人视为“问题制造者”,轻则会被领导出面警告,重则被予以处理。久而久之,很多人对身边即使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尽管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选择“明哲保身”了。也许正是因为于此,在切身利益受到影响的考量下,一辆辆大罐车,就这样经过了一道道部门、企业“安检”关卡,经过众多专业食品从业者的“安检”检验,终于演变成了“行业里公开的秘密”,直到行业外的记者震惊地发现了这个“大秘密”,进而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震惊。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记者报道了《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一文后,有人的留言是,“向跟踪调查的记者致敬。敢于说真话的人太少了,这个报道能发出来也属于珍惜资料了”,有人想到了曾经的《活动洗几百个锅、切五百斤土豆、掉进粪坑,卧底记者有多惨?》一文,有人想到了“新京报这次把5位大佬得罪了”,甚至有人开始担心记者的命运了。

据@人民日报最近发布的消息,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事关食品安全,不能不引起重视,可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如何在生产、流通、经营等环节建立起经办人员真正敢于负起安检责任来,而不是每次都靠事大了以后“5个记者顶100个市场监管局!”食用油行业如此,别人行业也是如此,法律行业也不例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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