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简介
Background profile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经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从而依法享有对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符合条件的村民应该向谁提出宅基地申请,宅基地审批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老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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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的主体应农村的户,而不是村民个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应当以户为单位,而非以农村村民个人的名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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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审批主体
宅基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之后,正式将审批权由县人民政府下沉至乡镇人民政府,简化宅基地取得审批程序,为农民申请宅基地提供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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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01
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02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03
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04
乡(镇)政府受理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其部门审查: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05
乡(镇)政府审批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06
报县政府备案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07
宅基地审核批准的“三到场”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08
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