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1970-172831 生成日期: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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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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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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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我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县民政局会同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参照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靖远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了《靖远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细则(试行)》,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该细则有效期两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对象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和市上细则保持一致
      (一)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民政、医保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县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其中,县民政、医保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细化、宣传、培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业务指导。县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象认定条件。规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省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户籍地或常住地在当地的。二是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其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三是家庭财产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
      (三)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规定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医保报销结算单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资料。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等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县医保部门收到县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结报支付。同时,规定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县医保局、乡镇各留存一份。
      (四)家庭收入核算。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等项目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等,并明确了各项收入的认定细则。同时,规定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家庭财产规定。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1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2021年靖远县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是30477元、12531元,增速分别是7.6%、10.82%;2022年前三季度靖远县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是21843元、13166元,增速分别是4.79%、6.6%)
      (六)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情形,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认定工作的监督。三是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依法依规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二、对三个方面内容进行细化
       按照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白银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细则(试行)》要求,对因学因残刚性支出扣减等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一)细化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收入计算方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完全有劳动能力人数×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短期务工月数(按6个月计算)计算其收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根据残疾程度和劳动力状况,按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人数×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灵活务工月数(按3个月计算)计算其收入。
      (二)细化了无法律文书法定赡养(扶养、抚养)计算方法。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费按赡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两个赡养义务人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例如:李某,63岁,有一儿一女,儿女均为农村户口,儿子年收入23000元,女儿年收入8000元,那么李某赡养费计算为={(23000-5268)+(8000-5268)}*50%=10232元,)赡养费的具有双向性,对于子女来说可作为计算赡养费支出情况,对于父母来说赡养费为收入。三个赡养义务人以上的按40%计算(子女越多分摊赡养费人越多,比例越低)。抚养、扶养费按有固定收入不直接抚养、扶养一方月总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20%—30%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扶养费的一般按不超过月总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50%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细化了因学刚性支出扣减计算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除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因学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分散孤儿月生活标准1080*12=12960元)。学前教育阶段和初级中学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080元*12=12960元)的,按实际支出予以扣减;达到或高于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1080元*12=12960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及以上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实际支出予以扣减;达到或高于当地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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