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1970-172821 | 生成日期: | 2022-09-26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自觉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 |
信息来源:请选择
发布时间:2022-09-26 08:11
浏览次数:
|
|
|
|
农药是现代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近年来,随着农药的广泛使用和个别农户环保意识的淡薄,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成为农村固废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和治理难点。 为合理回收处理散落在农村环境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保障农业生态安全。我们向广大农民朋友提出如下倡议: 广大农民朋友们,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共同关注和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一起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类或玻璃类瓶、罐、桶、袋等,这些包装物一般残留着剩余的农药且难以自然降解,被弃置成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对于环境危害较大。 大多数废弃的农药包装物为聚乙烯类的有害物,更为严重的是包装物残留的农药为有毒化学物质,容易造成面源污染。农药废弃包装物在田间地头随意丢弃,或者与农村其它废弃垃圾混合堆放,包装物本身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包装物残留的农药挥发或者经雨水冲刷渗入到地下,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并进入生物链,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长期和潜在的危害。农药瓶(袋)若被当作一般废弃塑料物回收,不经处理直接重新造粒并制成其他类塑料品甚至是食品包装物,就会危害人体健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