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4 | 生成日期: | 2023-08-11 |
文 号: | 关键字: | 生活,人员,家庭,共同,规定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低保,你需要知道........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1 15:29
浏览次数:
|
|
|
|
低保收入认定的时候,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十三条中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具体可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能够独立生活且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哪些人员不计入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七条中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