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1970-172821 | 生成日期: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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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政府预算公开主 要 名 词 解 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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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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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指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收入部分。
大口径财政收入:指地方财政收入加上按照体制上划中央、省级、市级收入后的结果。
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利息收入等。
县级财力:是指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县级财政收入、上级给予我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分成等收入因素共同构成的资金总和。
政府性基金:是指为支持某项公益事业发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资金。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选取影响各地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收入努力程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按统一公式分配给地方的补助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
县级预算安排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地方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我县的县级财政年度支出,包括县本级支出、中央、省、市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供需关系正面临着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失衡。“供需错位”已成为阻挡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最大路障:一方面,过剩产能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转型的一大包袱。另一方面,中国的供给体系,总体上是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强调供给侧改革,就是要从生产、供给端入手,调整供给结构,为真正启动内需,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寻求路径。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将原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等和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人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共7项资金统称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农村“三变”改革: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深入开展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三项改革,将农村集体、农民的“死资源”变为“活资产”,让村集体和农民群众享受到入股分红收益,进一步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切切实实让农民富起来,简称“三变”改革。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及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指从2006年开始,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全面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具体内容是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制定和适时调整公用经费生均基准定额,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
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指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从2009年起,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分别承担,同时要求同级财政切实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指通过给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配发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其主要目的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的管理制度改革。
地方性政府债务:地方性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债务是否发生都由地方性政府自身决定。
PPP模式: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机制。
预算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 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针对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 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捆绑集中使用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2019 年,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9 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通知》要求,靠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明确将涉农资金切块下达贫困县区,不戴帽子、不跟任务,不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不考核贫困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彻底为贫困县整合松绑。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近年来,惠民惠农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财政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汇入受益群众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的方式发放,极大地方便了受益群众。2019 年,财政部等 7 部委组织开展惠农补贴“一卡通”专项治理,坚决整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政策、资金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监督不严,以及惠民惠农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的债务,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是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的债务,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自身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新增债券:是指在财政部核定的新增债券限额内,地方政府举借用于本地区当年公益性资本支出的政府债券,按照偿还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省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 5%。2018 年 3 月,财政部下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 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民生支出:根据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调整变化情况,2019年财政部将 10 类民生支出调整为 11 类民生支出。具体是:教育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一般性支出:按财政部规定,一般性支出是指反映在 302“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含 30204“手续费”、30218“专用材料费”、30255“专用燃料费”、30228“工会经费”、30229“福利费”、30240“税金及附加费用”和 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1001“房屋建筑物购建”、31002“办公设备购置”、31013“公务用车购置”、31019“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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