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5-00016 生成日期: 2025-01-13
文       号: 关键字: 木,古树,保护,单位,部门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1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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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BFS-2023Z-25001

白银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维护白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除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内古树名木按照相关规定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三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研价值以及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住建(园林)、林草部门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外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做好组织鉴定、报审公布、建档挂牌、抢救复壮、保护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县(区)生态环境、文广旅、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务、交通运输、文物、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落实具体保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日常管护以及抢救、复壮等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并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动态数据库。

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三级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标牌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编号,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挂牌单位、设置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园、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生长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生长在城镇住宅小区、居民庭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生长在公路、铁路、堤坝、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乡镇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上的,由该承包人或者经营者负责;生长在农村宅基地上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

(八)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

对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有异议的,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定。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日常管护责任,发现树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不良的,应当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抢救、复壮等针对性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采取修剪、支架等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立即报告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据古树名木所具有的科学、文化等价值,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对于需砍伐处置的,要在古树名木名录中注销;对于现状保留的,要在古树名木名录中备注。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人、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提出避让方案,落实保护措施,报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涉及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的,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一级古树和名木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级、三级古树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和五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不得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损害古树资源和古树后继资源的违法行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公安部门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可以列为古树后备资源,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管理、保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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