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13 生成日期: 2023-09-26
文       号: 关键字: 单位,社保,用人,劳动,保险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那些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26 10:54
浏览次数:

我们大家工作中都有了解到“五险一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即平时说的社保。“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五险具体解释如下:

养老保险,为劳动者提供退休时的养老金和相关福利,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要求缴满十五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金。

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补贴,减轻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负担,确保人们能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包括诊断费用、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手术费用等。

失业保险,在失业期间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等支持,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并重新就业,具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工伤保险,为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受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伤残津贴和相关康复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相应的伤残津贴。

生育保险,为女性员工提供在生育期间的产假、生育津贴和相关医疗费用报销,以支持家庭的生育需求,可以根据规定向生育保险机构申请相关福利和报销。

社会保险的知识及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工作后是否一定要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费由单位承担大部分,个人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提醒各位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2.试用期内公司应交社保吗?

无论试用期长短、也无论能否转正,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社保。如果不参保,职工在试用期间不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而且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3.社保缴费基础怎么确定?

职工的社保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进入公司的人员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千万不要忽视。

4.毕业后自己创业能买社保吗?

如果是自己开公司,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单位名义参保缴费。

如果是以其他个体形式的创业,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5.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6.社保缴费比例

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会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7.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8.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不可以。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9.由于员工“被自愿”了未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参加社会保险,并逼迫员工签署相关证明的话,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给参加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10.在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还需要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如果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不需要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1.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导致延迟退休,员工能请求赔偿吗?

职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是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并不必然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职工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需满足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条件。

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当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而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有异议,还可向法院起诉。

12.若用人单位违反社保相关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和缴费资格。挂靠/代缴行为或合同自始无效,如涉及骗取社保待遇的情节,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3. 单位与他人之间仅存在代为缴纳社保关系,是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现实中也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保,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缴保险性质法律关系。

陈华(工作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醒您以上供参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