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7889 | 生成日期: | 2025-10-10 |
| 文 号: | 关键字: | 食品,聚餐,安全,集体,农村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 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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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5-10-1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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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因婚嫁、丧葬等事宜,在餐饮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凡在廿肃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落实,强化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群众饮食安全。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储存、加工过程控制等基本要求;负责督促村委会(社区)、举办者和承办者履行登记报告责任;负责村委会(社区)相关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进行登记、建档公示和培训,指导督促其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承办者共同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落实报备和登记义务。 举办者应提前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报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3)。喜事集体聚餐举办一周前报告,白事集体聚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的也应报告。举办者应选择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承办者,并查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与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参考式样)》(附件5),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会同承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村委会(社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并采纳监督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与承办者一同及时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承办者应主动到镇(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参考式样)》。每年组织雇佣的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前,与举办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向集体聚餐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报告相关信息。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与举办者一同及时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集体聚餐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接到举办者拟举办集体聚餐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会同村委会(社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含 500人)的聚餐活动,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请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指导人员应在集体聚餐举办前1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场地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参考式样)》(见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五章 举办要求 第十三条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困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蝉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第十四条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第十七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聚餐的食品应做到按成品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冷藏温度0°C—8°C,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时,举办者和承办者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同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及应急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存在违法行为或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取消其登记资格。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食药监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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