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1970-172831 | 生成日期: | 202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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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柔性执法7个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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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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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文件精神,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践,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发挥示范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7起柔性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酒泉市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酒泉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原料堆场内露天堆存畜禽粪便、炉渣、粘土等物料未采取密闭、遮盖等精细化管理和减少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粉尘、恶臭气体等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查处情况] 酒泉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酒泉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对堆存的物料采取密闭、覆盖等精细化管理措施减少粉尘、恶臭气体等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酒泉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玖万玖仟元。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递交了陈述申辩报告,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经复查,酒泉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对堆存的物料采取了遮盖措施,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舆论影响、公众影响及社会纠纷等危害后果,同时公司已组织新建1320平方米密闭原料库一座,并承诺再建设5260平方米密闭原料库一座,彻底解决所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并考虑到酒泉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有机肥料生产线项目属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最终决定对酒泉某生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此案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树立“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理念,使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差异化监管和适度监管转变,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定西市孟某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孟某在渭源县五竹镇峡口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持普通鱼竿进行垂钓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孟某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孟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从轻作出处罚决定。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陆元整。同时,对孟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强化了责任和担当。 [案件启示] 本案为该市首例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处罚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甘南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3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夏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贮存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查处情况] 夏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贮存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案例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优化了营商环境,确保了“六稳”工作,完成了“六保”任务,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理念。 四、定西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发现某污水处理厂3月10日COD日均值超标,浓度为62.74毫克/升。经查,2022年3月10日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日进水量为10927立方米。该污水处理厂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于2022年3月3日完成第一季度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报告》(DSJ-202203-T-003-2)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排口在线监测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查阅该污水处理厂3月10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记录表》,当日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无设备故障和设备维修记录,在线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的规定,经市污染源监控中心按照加权规则进行系统处理后,该污水处理厂2022年3月10日排口COD在线监测有效日均数据为62.74毫克/升,超出该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COD≤60毫克/升)的限值,超标天数1天,超标倍数为0.046倍。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因该污水处理厂近2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也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此次超标排污仅为水污染物COD单因子超标,超标天数仅1天,且超标浓度仅为排放限值的0.046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该污水处理厂责令整改违法行为,不予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约谈,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现场发放了环境保护法律宣传册,解答了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升了企业环保意识。 [案件启示] 在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为积极消除疫情不利影响,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复工复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推行柔性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认真执行“两轻一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空间,并进行普法宣传,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帮扶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五、临夏州某养殖企业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永靖县某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粪便发酵池里的废水未及时清理,粪便沿着雨排口流进旁边的排洪沟,在雨水的冲刷下可能会流入黄河支流湟水河,该养殖企业现存栏生猪约980多头,建有3个总容积约为800立方米的粪便收集发酵沉淀池和1座堆粪场,并购置了2台榨粪机。 [查处情况] 永靖县某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使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属于情节一般,无后果,裁量金额为壹万柒仟元整,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已全部清理了流入到排洪沟里的粪便,并修建了一个120立方米废水收集池。鉴于该养殖企业对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养殖业又是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近年来又受疫情及市场行情影响,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处以捌仟贰佰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通过对养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起到了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提高了养殖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强化了环境管理工作,尽可能的将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健康持续发展。 六、平凉市4家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环境违法线索,反映平凉市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3月1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4家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4家企业存在未及时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4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责令4家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4家企业均承诺立即整改,经核查,4家企业均于3月17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完成了整改。鉴于4家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4家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宣传讲解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要求企业引以为戒,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案件启示] 为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守法,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7项措施,在执法监管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具体案情,认真研究、综合判断,准确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同时坚持教育为先,主动告知整改要求,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张掖市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故障标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调查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问题的函》(执法转〔2022〕6号),反映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故障标记次数偏多的问题。2022年4月25日至28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委托技术单位和专家开展核查论证,经查该公司存在垃圾预处理系统、给煤系统故障偏多、工况标记不规范、未留存故障印证资料等问题。 [查处情况] 根据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生态环境部华南研究所、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专家现场核查及分析论证,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故障标记次数偏多主要是生产工况故障标记。个别故障标记无台账、无视频,存在不规范标记的问题,但不存在通过虚假故障标记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三方集体讨论,认为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整改态度积极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免于处罚条件,决定对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但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全面调查,综合考虑企业存在问题的性质、主客观原因、情节、危害程度和专家意见建议等,践行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到了实处。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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