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粮食安,则天下安!耕地保,则粮食保!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饭碗!就是保生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违法建设,乱圈乱占等违法占地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后,各级相继下发通知,要求自2020年7月3日以后“顶风违建”,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规定,依法从严、从快处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一、各村委会组织辖区严格落实“八不准”相关规定,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主动发现、从严处置、及时清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指出,《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买卖、流转、承包耕地违法建房的,依法依规从严整治,顶格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占用耕地超过10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养殖业、种植看护用地,要在依法办理相关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严禁未经审批即建设。
四、巧立名目,借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名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五、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对新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重大典型案件,上级有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公开通报,将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主体及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请广大农民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禁在没有审批手续的土地上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修建等行为,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联合巡查,综合执法,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整治一处。
望广大农民朋友们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北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