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1970-172821 | 生成日期: | 2022-12-14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 婚姻登记“省内通办”让爱不再奔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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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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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交《甘肃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即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登记机关更正;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 来源:靖远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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