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4 生成日期: 2023-12-13
文       号: 关键字: 光伏,用地,项目,建设,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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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政策与适用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1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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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关于光伏用地政策散见在相关文件中,光伏用地政策碎片化,逻辑上也值得商榷,特别是对复合用地规定不够明确,一些地方出现强制拆除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大棚顶光伏板的问题。本文梳理了光伏发电相关用地政策规定,集成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适用和解决方案。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一定特殊性,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一般会架空布设,一般不会改变原土地用途,特别适合复合用地,比如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或者在建筑物顶部架设等。对于光伏发电用地一般不宜简单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对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往往是复合用地,既不改变原有用途,还可以提高土地复合利用率和产出效率。一起来看看有关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的相关规定与适用。



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



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点开链接查看)再次确认:


4.

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明确:

加强乡村清洁能源建设。提高电能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因地制宜推动农村地区光伏、风电发展,推进农村生物质能源多元化利用,加快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农村清洁能源利用体系。

山西: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政策点开链接查看),山东、河北等地则陆续叫停新上“农光互补”项目。


1.布局与选址


一般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尽量选址布局在沙漠、戈壁、荒漠、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等未利用地上建设;


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除可选址在上述未利用地外,可以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上选址建设。


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其中的光伏方阵等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继续按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但不得硬化地面和破坏耕作层等,场内道路按农村道路管理,具体使用方式由光伏发电项目方与原用地方协商确定;光伏方阵以外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使用手续。(山东、河北已叫停光伏复合项目)

注:关于光伏复合项目,一般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等,应当符合省级能源局、自然资源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制订的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和认定标准。


来源: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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