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16 生成日期: 2024-07-24
文       号: 关键字: 规划,开采,勘查,资源,矿产
所属机构: 靖远县 发布机构: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2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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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单位,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矿产资源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以下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落实规划实施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一)加强规划引领支撑

       健全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充分运用规划措施保障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编制,谁实施”的原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依据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省自然资源厅每年5月底前筛选部分市县,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检查,通报检查情况,推广规划实施的典型经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三)开展规划年度监测分析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年度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开展,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本市州(含各县区)上一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结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监测分析结果(附件1)作为年度考核主要依据。

      (四)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本级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应结合资源安全保障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评估总体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明确后续推进规划实施的工作举措。中期评估截止日期为规划实施第三年6月底,总结评估截止日期为规划实施最后一年12月底。市级规划评估应包含对所辖县级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成果须报送省自然资源厅,送同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

      (五)开展规划动态调整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规划动态调整要求,结合规划年度监测分析成果,开展规划动态调整工作。

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的,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附件2)。

       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的,在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附件3)。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1年集中调整一次,其中市级调整方案应于每年8月底前通过检查。按照规划矿种管控原则,开展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工作,非金属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仅涉及亚矿种变更的,不需调整。市县级规划区块调整中涉及非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于每年7月底前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汇总论证并经规划管理系统报部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调整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

      二、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六)精简优化规划审核事项

       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按照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进行审核,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

     (七)支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

      加强我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布局一批重大勘查开采项目,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在矿业权出让、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资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大型矿产资源企业发挥领军作用,整合资源勘查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一批大中型矿山,加快在建矿山达产,构建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区域内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照《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进一步完善勘查开采登记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2号)规定办理。区域内新设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应进行论证,不得影响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

      (八)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

       市县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定应按照《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开展。优先将已划定的战略性矿产及省内优势矿产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优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勘查或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对应一个勘查或开采项目,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 60%以上,保障整体勘查、规模开发。以下几种情形视同为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已设矿业权变更;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勘查程度为普查及以下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整合项目:按要求无需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情形。

      (九)鼓励在集中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规划砂石土开发布局,可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砂石土资源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绿色矿山建设等管控要求,以及城镇发展、产业布局、供需平衡、运输距离等因素,划定砂石土集中开采区。拟出让的砂石土采矿权,应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出让范围不得超出集中开采区范围,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并符合集中开采区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生态保护等准入要求,引导砂石土资源规模化绿色化开采。拟出让砂石土采矿权范围未落在集中开采区的,应先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三、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推进规划管理系统应用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管理政策解读及规划管理系统操作培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管理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的衔接,推进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的整合,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支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评估监督和共享服务等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编制、审批、调整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要求,规划成果和数据库应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完成数据汇交,确保总体规划数据全面入库,专项规划数据随编随入。原则上规划发布实施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审批机关进行成果检查,检查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数据库报部,完成上图入库工作。规划调整后,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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