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15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文 号: | 关键字: | 规划,用地,空间,国土,性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国土空间规划 符合性审查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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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1号)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依法依规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现就做好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2024年6月30日前应在确保规划成果质量的基础上,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工作。7月20日前,应按数据规范要求,将市县规划成果(包括经批准统筹纳入总体规划的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逐级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一张图”系统)。 二、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未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精准上图的矢量数据,在纳入省级“一张图”系统且审核通过后,方可通过规划符合性审查。用地批准后,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将上述情形涉及的用地在总体规划中进行更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督察和执法。 三、规范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依据。7月21日起,我厅将依托省级“一张图”系统开展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审查细则如下: (一)项目用地须符合“三条控制线”,城市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底线管控要求。 (二)位于中心城区的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一级用途分类,或符合规划用途进行正向调整规则(即区分非经营性和经营性2类用地,其中拟按非经营性质使用的居住用地(仅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除外)、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属于非经营性用地,其他为经营性用地2类用地各自内部之间调整或将经营性调整为非经营性的,视为正向调整)。 (三)位于中心城区外的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一级规划分区确定的主导功能: 用地批准后15日内,将审批相关数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范围、规划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关联相关信息后纳入同级“一张图”系统对应图层,并逐步汇交至省级“一张图”系统,开展用地批复后入库核对,实现规划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 四、规范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要件。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应提供规划文本重点项目清单或相应“近期重大项目(点/线/面)”矢量图层,并在用地审查报告中明确规划符合性相关内容(以甘资字〔2023]118号附件为准);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中心城区规划用地矢量图层,并在用地审查报告中明确规划符合性相关内容(同上);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矢量图层,并在用地审查报告中明确规划符合性相关内容(同上)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批复的兰州市及其各县区和积石山县,申请用地的组卷报批材料须同步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包含规划符合性细则涉及的所有内容),同时,应将拟用地范围矢量数据及正在报批的总体规划中所在区块的规划矢量数据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核统筹纳入“一张图”系统。 总体规划批准前,有规划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已批复的用地所在区块的规划用途进行复核,与“一张图”系统中相应数据不一致的,不子审查通过总体规划,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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