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3 | 生成日期: | 2023-07-15 |
| 文 号: | 关键字: | 入市,土地,用地,建设,集体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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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1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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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开展靖远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稳妥推进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甘资字〔2023〕49号)要求,结合靖远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效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基础,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探索方法和路径。 二、工作原则 (一)抓住“两项前置条件”。一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只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才可入市,在具体宗地入市时还需明确具体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二是依法完成权属登记。入市土地应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明确土地归属和入市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情形,应依法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入市土地应产权清晰无争议,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 (二)盯紧“三项负面清单”。一是入市土地仅限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不得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二是不得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三是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三)探索“两项重点机制”。一是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和成员个人利益。二是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坚持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受法律保护,健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愿用、会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机制,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意愿。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合同约定的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 三、主要内容 围绕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形式,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深化试点工作。 一是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重点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是明确土地用途和用地方式。重点探索适合地方实际的入市方式和具体路径,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 三是建立开发利用监管机制。重点完善市场调控机制,探索合理控制入市规模和时序的有效措施。 四是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重点探索合理统筹土地增值收益的有效机制,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 五是研究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协同机制。重点做好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与入市试点工作的衔接,实现两种方式在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方面的有机统一。 六是探索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重点探索稳妥有序将入市土地依据规划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有效措施。 七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的实现形式,通过强化合同管理,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意愿。 八是尊重农民入市主体地位。重点探索入市相关议事决策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主体地位。 具体试点内容详见附件1。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3年4月底) 2023年4月底前,制定印发县级工作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安排部署试点工作。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5月-2024年9月) 1、调查摸底。选择2-5个行政村试点,完成现状调查分析,全面掌握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宗地界址,开展权属调查、登记确权工作。 2、编制规划。根据村庄规划的要求,结合乡村振兴等各类专项规划,加快试点地块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定量和定位,为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 3、制定政策。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制定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政策文件。 4、入市交易。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行为。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4年10月-2024年12月) 1、上下联动、稳妥有序。按照“试点先行、改革联动、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县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精准施策,定目标、明举措、抓落实,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2、定期总结、逐步完善。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以及收益分配制度,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效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靖远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研究、拟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共同推动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指导督查。县级各责任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项体制机制。 (四)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宣传力度,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同步参与,围绕宣传改革意义、解读政策措施、通过工作进展等加强信息宣传,及时反映试点新举措、新成效、新亮点,形成导向鲜明的舆论声势。
附件:1、具体试点内容 2、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4、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流程
附件1
具体试点内容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对试点工作的要求,靖远县重点从以下方面深化试点工作,开展全面探索。 1、依据规划入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 2、加强规划许可管理。依据“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提出拟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入市交易。明确规划许可管理要求,进一步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的适用范围,规范并统一规划许可办理事项。完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业务链条的实施和监管规定,优化事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执法巡查。保障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扎实落地,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规范实施。 3、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发展。 4、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合理选择拟入市宗地,开展地籍调查,划定不动产单元并编制代码,掌握拟入市土地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积、权属、规划、流转情况等,摸清可入市后备土地资源,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 5、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在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途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 6、完善入市土地经营性用途管理办法。结合靖远县实际细化入市土地的经营性用途,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工业、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同用途的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确定入市土地使用年限。 7、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在依法落实民主决策机制基础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参照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价格,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入市标底或底价的定价规则。探索建立县政府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工作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并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规则、市场价格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 8、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按照同地同权同责的原则,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土地市场动态巡查、信用体系管理等措施,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监管机制。落实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县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监管的事项清单和具体措施。 9、探索入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中闲置土地的处置要求,创新集体建设用地形成闲置的处理机制,探索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监管的形式,加强对入市土地闲置的监管和处置。探索建立覆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总结推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0、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探索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稳妥解决不符合规划、缺乏合法手续、土地利用效率低等历史遗留问题。 11、探索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合作入市、合理分配收益。探索镇(乡)村联动等形式,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采用股权分红等形式获得入市收益。 12、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专门账户,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监督管理。鼓励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分配原则,规范分配程序,监督收益使用,规避资金风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13、探索入市保障项目用地制度。按照宏观经济调控、产业发展布局、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统筹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探索区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合理安排年度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布局等,探索实现两种用地制度相互补充的政策措施。鼓励探索制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渠道保障用地需求的建设项目目录或清单。 14、探索入市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的标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入市涉及使用权调整相关农民的补偿等工作。鼓励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与土地征收补偿大体平衡的有效措施。 15、协同推进改革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与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强化产业、金融等配套机制,充分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准入政策。鼓励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各类产业项目的供地方式,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6、坚持供需匹配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探索利用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理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职住平衡,综合区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优先使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土地。 17、严格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入市土地应一并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严格规范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18、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和适用范围等。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研究细化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形,探索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的标准规范。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建设、登记机制。规范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 19、创新入市土地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规范入市土地抵押管理,明确各类已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的具体路径。鼓励试点地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方案,在同权同价同责的原则下,探索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融资政策,推出更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入市土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0、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等,及时向市场发布用地政策、用地价格、供应计划、供应公告、供应结果等相关信息,畅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交易主体获得市场整体信息的基本渠道,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公开交易。 21、规范入市合同管理。入市宗地成交并完成公示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入市合同应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人凭合同等规定的材料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办理开发建设需要的其他事项。 22、建立三方监管协议制度。探索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在出让合同基础上,鼓励试点地区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等各方权利和义务。 23、明确入市主体。根据乡(镇)、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形态和发育程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分析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利弊和影响,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选择权,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试点地区应积极推动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完成注册登记,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由其委托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据授权委托书代理实施入市。 24、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实现农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依法拟定入市方案、土地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落实财务公开和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入市土地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附件2 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许伟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晓清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苗晓青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师学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顾秉森 县发改局局长 张正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魏谭勋 县人社局局长 罗爱民 县财政局局长 唐夫全 县住建局局长 李敬殉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张小军 县审计局局长 连总政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局长 辛海宏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文斌 县水务局局长 刘万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国晓 县金融办主任 魏 强 县税务局局长 李彦伦 县信访局局长 张 虎 县司法局局长 何乃学 县民政局局长 杨 君 乌兰镇镇长 吴德民 东湾镇镇长 裴世琪 北湾镇镇长 苏其斌 刘川镇镇长 武瑞进 北滩镇镇长 张智清 平堡镇镇长 牛 畅 若笠乡乡长 武发琛 大芦镇镇长 苏 富 高湾镇镇长 张富存 糜滩镇镇长 吴咏丽 三滩镇镇长 叶树成 靖安乡乡长 周启虎 五合镇镇长 王壮飞 东升镇镇长 李海瑞 永新乡乡长 王生录 兴隆乡乡长 张汉良 双龙镇镇长 冯尔辉 石门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师学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试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附件3 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和顺利完成,现明确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监督和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完成本乡镇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初审;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分配和使用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县发改局: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准入和监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组织制定并及时更新全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确权登记颁证;基准地价评估和土地入市、后续监管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村级集体入市收益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工作并负责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办法和有关规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及使用办法;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补偿、被征地农民保障、风险基金等;规范制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金结算流程,告知资金结算需要提供的要件,并增设会计明细账目;负责试点地县土地增值分配及使用管理,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县住建局: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各镇开展项目建设工程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和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周边道路建设、用水供应、亮化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县信访局:负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群众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提出合理的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共同推动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4 靖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全程参与入市工作,指导入市主体开展具体工作。 一、确定入市宗地 (一)入市条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入市。农民自愿退出后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经规划调整后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入市交易。因规划需要整体开发建设的,对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或周围的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与存量建设用地合并为一宗地块入市。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宗入市地块总面积的10%。 (二)入市主体。入市的法定主体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分别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自行组织实施入市;也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据授权委托书代理实施入市。 二、前期准备及方案编制 (三)测绘面积。入市主体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拟入市宗地进行测绘,确定面积、具体位置等。 (四)权属确定。依据土地登记相关资料,确认宗地权属及来源。对历史遗留无农转用审批文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历史利用情况、村镇相关证明及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等综合判断其合法性,完成土地所有权登记后方可入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禁通过入市变相解决违法用地问题。 (五)规划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宗地用途是否符合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和村庄发展等要求。审核通过的宗地,由入市主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入市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拟入市宗地坐标,对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等进行套核,认定是否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按照“同权同价”原则,参照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划指标执行。 (六)确定价格。入市主体通过委托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入市主体,可参考土地评估结果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入市宗地地价。尚未建立公示地价体系的,可结合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赁价格及使用成本等综合确定入市宗地地价。 (七)编制方案。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入市主体编制宗地入市方案。方案应包括:入市实施主体,拟入市宗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出租等入市方式,招拍挂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等。 (八)民主决策。入市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入市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入市核对 (九)材料提交。入市主体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入市材料,包括勘测定界成果、入市方案、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事项决议等。 (十)方案核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入市主体提交的入市材料,依据职责从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等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方案报备。对符合要求的入市方案及相关书面意见,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入市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交易,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发布公告。入市主体应会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0日,通过土地有形市场、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入市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入市主体相关信息;入市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获取入市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交易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十三)资格审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入市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拍挂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十四)交易实施。入市主体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招拍挂出让活动。对招标成交确定中标人的,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拍卖、挂牌成交确定竞得人的,当场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五)签订合同。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限,与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出让人(入市主体)、监管人(市、县人民政府)三方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十六)公布结果。入市主体应会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五、收益分配 (十七)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市取得收益,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本着支持乡村振兴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人按照入市土地的净收益,根据不同土地用途“一事一议”,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按照土地净收益的30%-50%缴纳,商服用地按照土地净收益40%-60%缴纳。 六、不动产登记 (十八)办理不动产登记。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依法办理分割登记。 七、档案管理 (十九)资料归档。入市手续办结后,入市主体应对宗地入市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同时,根据需要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本工作流程与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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