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26 | 生成日期: | 2024-11-20 |
文 号: | 关键字: | 改造,抗震,补助,农户,乡镇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靖远县2024年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20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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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村〔2022〕81号)、《甘肃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房品质,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着力提升农房建设水平,优化农房建设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村〔2022〕81号)、《甘肃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综〔2024〕32号)文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农房抗震能力。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实现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乡村振兴有序推进。 三、实施对象 农房抗震改造对象为农村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要求,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和加固住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即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于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的农户且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对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即将列入地质、地震灾害避险搬迁等其他补助项目、规划近年内进行村庄拆迁撤并的区域及其他按法律法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四、改造方式 结合我县实际,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改造方式进行农房抗震改造。改造后房屋须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002-2021)、《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性能8度及以上设防标准,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鼓励支持经农户同意后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统建进行改造,补助资金经农户同意后统一拨付施工单位。积极推广适合本地新型节能保温建造技术材料和新型装配式农房,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五、补助标准 根据《甘肃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综〔2024〕32号),2024年下达靖远县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82.82万元,补助资金严格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各项要求,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具体补助资金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随补助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发。 六、改造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有农房抗震改造意愿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 (二)村级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房抗震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重点对补助对象和唯一住房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初定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房抗震改造审批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公示存在异议或经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查验,符合条件的报县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县级组织鉴定和审批。县住建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各乡镇符合抗震改造条件的农户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对房屋进行抗震鉴定(认定);对已鉴定为危房的、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及其他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为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县住建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上报资料不齐全、不属实或因其它原因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不予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说明原因。 (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六)竣工验收。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县住建局、乡镇及时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 七、建设管理 (一)工程实施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工程实施,确保10月底前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各乡镇要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房抗震改造计划落实、监督管理等情况,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工程进展、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二)质量安全管理 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履行施工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或返修责任。对拆除重建实施抗震改造的,施工方案要符合抗震要求,农房必须做到“上下圈梁构造柱”结构的基本抗震要求。县住建局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房抗震改造的指导,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农户或施工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记录。 (三)农户档案管理 农房抗震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的纸质档案须包括申请书、抗震鉴定、审核审批、施工协议、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材料,加固改造的还应包括加固方案或设计图纸等材料。对集中连片统建的,可按整体建设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八、资金管理 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综〔2024〕32号)要求,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住房以外的其他事项,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资经费或收取“好处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 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自建的农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一折通)账户;对各乡镇组织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责任。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是进一步消除农户住房安全隐患,巩固提升全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和住房品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切实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 (二)强化工作督导,全面完成任务。县住建局对农房抗震改造工作进行督查调度,定期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和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督促跟踪整改落实。及时将进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对发现重视不够、虚报瞒报、行动迟缓,任务推进不力的乡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实。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政策的知晓率,真正让抗震改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用,切实巩固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夯实乡村振兴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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