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1970-172831 生成日期: 2019-08-30
文       号: 关键字: 工程,结算,过程,施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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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甘肃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2019-08-30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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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从源头防范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欠款,有效缓解当前建设工程“结算难”问题,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意见》,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十八条,主要包括过程结算定义、适用范围、结算周期划分、结算程序、价款支付、农民工资支付、竣工结算等内容。

  

1.关于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2.关于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时重点推动工程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新开工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发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3.关于结算周期。《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分段划分,列举了房屋建筑工程可分为基础工程、地下室、地上主体结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周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 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由于各专业、项目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根据专业及项目特点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并明确提出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关于结算程序。《意见》明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周期编制结算报告,向建设单位递交结算报告和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对于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期限按14个工作日确定。

  

5.关于价款支付。《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6、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明确提出在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根据《意见》中规定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1.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过程争议处理。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2. 关于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有利于推动过程结算的顺利实施。《意见》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以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力。并明确提出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作为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基数。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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