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3 生成日期: 2023-10-16
文       号: 关键字: 设计,审查,煤矿,安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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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暂行)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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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暂行)

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确保工作规范、高效、便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规定,现制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暂行)。

一、申请范围

省应急厅负责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等。

二、申报程序      

(一)初次申报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2.申请企业向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同时向省应急厅提交申请书及对应的纸质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应急厅窗口受理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资料,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4.对受理的申请,由省应急矿山处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查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不予通过审查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申报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需要变更的几种情形: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5.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省应急厅备案。

变更申报审查程序参照初次申报进行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一式两份);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5.初步设计相关资料;

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根据不同煤矿灾害类型主要包括: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或瓦斯等级预测报告、防突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等)。

(二)变更申报

1.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原件)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说明书;

3.变更前后对照表及变更原因说明。

四、审查批复

(一)省应急厅矿山处负责省政府政府大厅窗口受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审查采取组织专家或者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进行,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审查工作在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完成受理、处室审查、专家审查、处室审核、厅领导审签、执行决定流程后,专家或相关机构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最终形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文本、专家审查意见书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书面意见。

(三)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能完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本修改的申请,不予通过审查,并按程序做退件处理。

(四)申报部门、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对材料内容及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办理期限

(一)煤矿企业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办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煤矿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可多次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申请单位(现场核查、企业补正材料的时间和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文本修改的时间不计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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