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控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和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期限
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原(地)内及边缘150米范围内。确定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
(三)严禁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严禁野炊、烤火、举办篝火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焊接、狩猎、烧荒驱兽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三、禁火措施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现对全县各级林草防灭火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全面落实林长制,将“8311”工作措施贯穿于整个禁火期,扎实推进以各乡(镇)乡(镇)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靠实林草经营(管护)单位主体责任。
(二)设卡严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哈思山林场、小坪山林场要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山路口严格排查登记,严禁火源进入林区。
(三)加大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应急大喇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禁火要求,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全民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四)全天值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林草、公安、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严惩违法。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县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