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10 | 生成日期: | 2023-08-21 |
文 号: | 关键字: | 矿山,安全,企业,生产,落实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矿山上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2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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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矿山上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在甘及省属矿山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窑街煤电公司、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山东招金集团等企业下属的矿山相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反映出矿山上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存在短板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甘发〔2022〕6号)相关要求,切实推动矿山上级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上级企业在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防风险、治隐患、防事故的重要作用,促进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省范围内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及总部(矿山的母公司或对矿山具有经营管理权限的各级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解决多级管理蓄意逃避转嫁安全责任及各项措施要求落实过程中“肠梗阻”、“两头紧、中间松”、打折扣、搞变通等突出问题,督促矿山上级企业同矿山形成安全责任“关联共担、同频共振”机制。 二、主要职责 矿山上级企业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组织落实并督促所属矿山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二)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结合所属矿山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配齐配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非煤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4.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5.下属煤矿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山企业应当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配备瓦斯治理队伍。煤矿最少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 机电运输管理、通信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成立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科研机构,组建矿山救护大队。煤矿配备煤矿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煤矿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名),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煤矿至少配备4名瓦斯检查工,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工作。对存在2个以上独立采区(系统)的煤矿,除配备“五职矿长”外,每个独立采区(系统)应分别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的“五职技术员”。 (三)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各级负责人和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奖惩措施;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矿山主要及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每3年修订一次。煤矿及上级企业要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五个关键人”权责清单,实行“一岗一清单”,严禁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五职矿长”正常履职,杜绝“影子矿长”等现象。 (四)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制定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对有关制度及时修订和完善。 1.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优配强师资力量,保障培训工作经费,将“大水漫灌”式的教育培训转变为“滴灌”式、注重现场实操的精准培训,杜绝培训造假行为。 2.矿山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严格执行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技术规范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批复。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由同一人担任,矿山不是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可由不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明确授予矿长拥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投入、重大隐患整改资金保障、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权利。 5.煤矿要实施上级公司包保煤矿制度,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的每一座煤矿,都必须有1名上级公司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和业务部室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包保管理,包保责任人要在组织全面分析研判煤矿安全风险、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治理、找准管理和技术短板弱项的基础上,“一矿一策”制定落实具体安全措施,包保责任人(公司领导)每月至少要下井检查指导4次,业务部室责任人每月至少要下井检查指导6次。 (五)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保障安全投入。严格按照《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依法下达矿山年度安全投入计划,保障矿山上级企业自身和所属矿山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矿山正常生产的资金投入。外包非煤矿山和整体托管煤矿发包单位应当合理测算、全额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 (六)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落实事故报告、责任追究、防范措施。落实事故报告直报制度和事故报告程序;依法依规落实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七)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开展应急救援。按规定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和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严格执行《甘肃省应急厅 国家矿山局甘肃局关于强化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规定,18种矿山紧急情况无需请示报告一律先停产撤人;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开展应急演练。 (八)强化对所属矿山先进装备、物资供应、设备购置、工艺提升方面的保障。加快智能化建设和危险岗位机器人替代、落实“一优三减”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电子封条”、工业视频、安全监测和人员定位、在线监测等系统的建设使用,将视频会议系统接入全省应急视频会议系统,实现能看、能听、能对话,确保日常状态下能够发挥调度、会商、风险研判和视频会议等功能,事故应急状态下要发挥应急指挥作用。 (九)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落实问题整改。矿山上级企业自觉接受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督促所属矿山落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并举一反三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开展挂牌督办和责任倒查。 (十)对所属矿山重大灾害等安全状况进行管控。建立以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为首的矿山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编制科学治灾计划,合理安排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和隐蔽治灾因素普查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煤矿上级企业,建立重大灾害防治成效评估机制,每月至少评估一次瓦斯和冲击地压防治效果。 (十一)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生产和建设,杜绝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矿山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对所属矿山下达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十二)矿山上级企业及所属矿山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落实《甘肃省应急厅加强矿山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规定,矿山企业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严禁违规发包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严禁违规挂靠施工资质,拟关闭矿井严禁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 三、工作要求 矿山上级企业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本级及下属企业全员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加强对下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指导,深入一线督导帮扶,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服务、把好关,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各级监管部门对上级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问询谈话、抽查考试、对标检查、延伸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开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两查”“两罚”(“两查”:既查问题,也查造成问题的责任;“两罚”:既处罚企业违法行为,也处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要求。对于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的同时,上溯判定其上一级企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检查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及上级企业存在超能力、超强度下达生产计划、生产经营指标、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等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应根据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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