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4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
文 号: | 关键字: | 烈士,英雄,纪念,规定,国家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英雄烈士保护法》专家解读(一) | |
信息来源:靖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5-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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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护法》专家解读(一)年代的久远而淡忘。本法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二)确定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英雄烈士保护法首次将人民英雄纪念碑入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人民英雄纪念碑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永久标志性纪念设施,是国家和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外,建立一个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当日下午即举行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毛泽东主席率全体代表参加,并宣读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人民英雄纪念碑在设计过程中,突出了纪念碑的“人民性”,强调纪念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在纪念碑的浮雕中只突出了人民群众的形象,没有具体的革命领袖人物和历史上的重要人物,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1958年4月22日,人民英雄纪念碑建成,今年恰逢人民英雄纪念碑建成60周年,将其写入英雄烈士保护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英雄纪念碑作为国家标志以及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永久性纪念设施的法律地位,也是为了激励人们不忘建立纪念碑“纪念死者、鼓舞生者”的初衷,沿着英雄足迹继续前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为纪念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根据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有的纪念设施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纪念设施103万座,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4200多个,其中国家级纪念设施保护单位277个,每年到各类纪念设施祭奠缅怀英雄烈士的群众达1.5亿多人次。为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本法明确规定:一是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予以补助。三是要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一律免费向社会开放。四是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五是明确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纪念设施等。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的一些英烈安葬在朝鲜、越南、老挝、坦桑尼亚等国家,祖国和人民没有忘记他们。加强对这些国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对于巩固与这些国家的友谊,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法规定,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加强对位于境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参加纪念活动自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来,每年9月30日在首都北京都要举行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老战士老同志代表、烈士亲属代表以及首都各界群众代表一起出席。本法规定每年烈士纪念日,国家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明确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全国各地干部群众、中小学生、部队官兵和许多单位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前往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参加祭扫、敬献花圈等活动。有的地方还根据当地情况,在重大事件发生日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纪念日等时间点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在总结各地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本法对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活动作了规定。近些年国家通过举行英雄烈士的送迎安葬仪式,给予英烈尊严、礼遇,表达对英烈的敬仰、怀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2014年至2018年,我国与韩国完成了5批589位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交接工作。英魂归来,祖国给予了最高礼遇,当运送志愿军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专机进入中国领空后,空军两架战斗机迎接护航,烈士遗骸回国后,在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举行安葬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部门、军队代表以及抗美援朝老兵和烈士亲属、中小学生等各界人士参加仪式。2017年维和烈士李磊、杨树朋灵柩回国,经习近平主席和中央军委批准,在郑州新郑机场举行了隆重的迎接仪式。本法规定,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和安葬仪式。为了适应开展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引导公民参加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等。(四)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为做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本法对各级政府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就是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以所谓的“重新评价”为名,歪曲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党的历史和人民共和国历史,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消解全社会对英烈精神的共同价值追求。二是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对英雄烈士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革命老区应当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开展英烈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将英烈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四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作品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五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五)实行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制度,明确抚恤优待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我国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遗属作了规定,国防法、兵役法和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本法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对英雄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规定。本法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鼓励社会参与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等。(六)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法在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明确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一是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也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二是与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规定公安、文化、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上述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防止信息扩散,并保存有关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法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发生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纠纷,英雄烈士近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有权提起诉讼,可以直接解决诉讼请求的有关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应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不会因此种原因不能提起诉讼,而影响维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考虑到这类公益诉讼案件较为特殊,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是适宜的。同时,为了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情况,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本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规定。此外,社会上个别所谓的“精日”分子,在一些纪念场所,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对于一些不明是非的年轻人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加强教育消除其产生的思想根源。本法结合英雄烈士保护工作,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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