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5-00030 生成日期: 2025-01-16
文       号: 关键字: 责任,事故,隐患,查,工作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甘肃省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试行)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16 10:4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提升排查治理成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未依法依规履职问题的责任倒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责任倒查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经举报信访等途径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职问题线索时,应启动责任倒查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权交叉重叠、责任不明、存在争议 时,相关单位应各自说明职责权限等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研究确定。安委办可根据“谁主管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等原则,协调指定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责任倒查工作,其他单位做好协助配合;也可直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倒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职问题涉及同级党委、政府或监管部门时,由上一级安委办组织开展责任倒查工作。

第六条 上级安委办可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指导下级安委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

第七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服。 第八条 责任倒查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原因、现场防范处置和向监管部门报告等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没有及时消除的原因和过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履职情况;是否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逃避监管;是否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和查封、扣押等处理措施。

(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是否因组织、督导等工作不力,导致管辖区域内反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是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等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是否在执法检查中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是否阻碍、干扰正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属地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是否未依法依规组织或督促监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阻挠、干扰正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其他需要倒查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职导致发生事故时,由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开展调查,不再单独开展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形成责任倒查报告。

第十一条 责任倒查报告应客观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监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等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的责任倒查工作,责任倒查报告由牵头单位审查确认,于责任倒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同级安委办备案。各级安委办牵头开展的责任倒查工作,责任倒查报告由同级安委会审查确认,于责任倒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上一级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针对责任倒查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牵头责任倒查单位应于责任倒查报告形成后2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责任倒查报告、有关证据等移交相关单位。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的,应按照监管职责,移送有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对象未依法依规履职的,按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责任倒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责任倒查报告、会议资料、事实移交等文件资料,由牵头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机制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