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00063 | 生成日期: | 2025-03-05 |
文 号: | 关键字: | 日,人民法院,批复,施行,适用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0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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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5号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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