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二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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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2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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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五金销售部销售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2月3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投诉反映兰州新区某五金销售部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核查处置。经查,执法人员在兰州新区某五金销售部发现6盒待销售的南孚电池,产品外包装标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为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鉴定,上述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查明违法经营额1146元,违法所得3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355个,没收违法所得为32.4元,罚款5732.6元。 二、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金川区某电器销售中心销售侵犯“JOMOO九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3日,金川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金川区某电器销售中心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4个印有“JOMOO九牧”的座便器(马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上述产品,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材料以及商标授权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商品未售出。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JOMOO九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查明违法经营额399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5月30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产品4个、罚款999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武威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凉州区某鞋业店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执法行动安排,依法对凉州区某鞋业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销售印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武威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耐克运动鞋)38双、没收违法所得1295元、罚款17325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水市秦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秦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16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秦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秦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6台“大艺”牌充电式2016-2型冲击扳手,现场标价350元/台。经鉴定,该公司经营的6台“大艺”牌充电式2016-2型冲击扳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售出。经查,当事人以200元/台的价格采购自上门推销人员,且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按售价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2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9月5日,秦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充电式冲击扳手6台、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环县某鞋店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根据省局统一执法行动的安排,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环县某鞋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有鞋外侧、鞋内尺码标签标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运动鞋45双、没收违法所得149元、罚款8225元的行政处罚。 六、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甘州区某鞋业销售铺销售侵犯“耐克”“阿迪达斯”等多家体育用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22日,根据工作安排,甘州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甘州区某鞋业销售铺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运动鞋鞋舌或鞋身处分别印有耐克、阿迪达斯、亚瑟士、新百伦、MLB商标图案。10月24日,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北面牌冲锋衣。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供货者资质证明、授权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也无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查明违法经营额809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甘州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运动鞋315双、侵权冲锋衣17件,罚款4047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卫浴经销部销售侵犯“ARROW”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25日,临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临夏市某卫浴经销部销售包装为“ARRCVV”的座便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卫浴经销部进行检查。经查,临夏市某卫浴经销部仓库内摆放的57台标有“ARRCVV”字样的座便器,进货价格统一为116元/台,“ARRCVV”图形中的“C”与字母“O”近似,字母“VV”与“W”近似,上述商品均未售出。经鉴定,上述57台座便器为侵犯“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查明违法经营额66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临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ARRCVV”牌座便器57台,罚款13224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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