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商标需要撤三答辩?到了需要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却慌了神,什么证据都胡乱一通往里加,最后导致案件失败驳回?那么提交的证据材料就至关重要!那什么样的证据材料能使用,什么样的证据材料不能使用?今天国信盈创知识产权一文带你搞清楚!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1.请提交一份贵公司商标的创意来源、设计理念及该商标内涵寓意等的文字说明材料(请提交word版);
2.若该商标是由贵公司委托广告设计公司或其他专业人士设计而成,请提供相应的委托设计合同及付费发票。
3.重点提供该商标在贵公司相关产品上使用材料。
贵公司商标使用产品的国内外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合同和发票需尽量显示商标和日期,每年选取5-10份大城市、大金额的协议。
贵公司基本情况的简介(请提交word版)、介绍视频及网络推广介绍文件,以及贵公司及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行业资质等材料。
贵公司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阅。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提供的案件材料包括不限于上述材料。根据案情的需要,可能还有需要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可能。
上述证据材料的提供时间区间,要求在被撤销的三年时间期限内。
若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我们为您安排专人跟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