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申请撤销的一种法律状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撤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如此庞大的商标注册数据,使得商标注册审查越来越严格,商标注册难度也大大提升。因此,若心仪商标已被注册,企业或个人可根据情况,考虑对该注册商标或其近似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果被申请撤销的一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则该商标将会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企业或个人便有机会重新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利。
申请人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申请人需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理由(对方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还需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撤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只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才可提出“撤三”;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后,会给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商标注册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对证据内容进行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员认定该使用证据有效,则会发出“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则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申请人或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撤销复审决定下发后,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注册时间满3年的商标,任何主体都有权利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所以,即使接收到了“撤三通知”,也不要慌张,只要在收到“撤三通知”后2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证据收集起来,提交给商标局即可,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答辩人需要提供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原件需要随答辩文件一同回寄给商标局。
需要注意的是,答辩人需要在收到“撤三通知”的2个月内进行答辩,逾期商标局将视为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则该商标将会直接被予以撤销。所以,企业和个人在平时就应注意对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搜集,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