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29 | 生成日期: | 2024-04-18 |
文 号: | 关键字: | 电动车,销售,消费者,经营,规定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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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电动车经营者: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规范电动车(包括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告知如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电动车进货查验义务,查验进货是否有相关标准、CCC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二、不销售无相关标准、无CCC认证证书、合格证的电动车。拒绝实施下列违法行为:1.拼装电动车;2.改装电动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3.改装电动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4.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经营场所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实行实名销售和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 四、经营场所实行分区销售,电动自行车单独设销售区域,并在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销售区域醒目位置相应告知消费者购车注意事项。 五、不得进行车辆无需报牌可以上路行驶、夸大电池续航里程、应消费者要求随意改、拼装等虚假宣传和欺骗性销售诱导。 六、经营二手电动车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准,未经核准不得经营二手电动车;经营二手电动车除符合前五条规定外,出售人还应当提供初始发票,并提供出售人真实身份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保存。 七、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形象。 违反以上规定的,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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