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00136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文 号: | 关键字: | 工伤,单位,伤残,职工,用人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0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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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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