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3543 | 生成日期: | 2025-06-10 |
文 号: | 关键字: | 就业,人员,认定,困难,城镇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开展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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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县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04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年龄做了相应调整,为了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扶持就业创业作用,规范发放就业创业各类补贴,现就靖远县县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指法定劳动能力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就业创业证》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外),均进行失业登记并且处于失业状态。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首次实现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民。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不予认定的情形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4、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 5、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县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填写《甘肃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并按人员类别提供相关材料。在常住地申请时,需提供公安部门提供的居住证。 (二)初审公示:受理申请后,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步的审核。初审通过后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复核认定:县人社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者。复核未通过者,应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同时注明原因。 三、注意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前提,享受相关补贴政策以就业困难认定时间为依据,就业困难认定后次月才能享受认定后相关补贴政策。 2、现已开展2025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及时提交认定申请,没有进行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不能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以前已认定的人员年龄不符合现行政策的或未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做过认定的人员需申请认定。 4、已经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且目前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不再重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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