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3243 | 生成日期: | 2025-05-28 |
文 号: | 关键字: | 企业,工时,实行,工作制,岗位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5-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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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5〕15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社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央在甘企业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民主程序。企业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实施办法、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保证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休息休假权和劳动报酬权。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职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驾驶员和部分值班、保卫、装卸、保管、长驻外埠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制定超出合理劳动量的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不能作出类似标准工时制的考勤要求,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依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劳动者。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航空、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中,部分设备需要连续运行不能中断作业及部分担负设备维检任务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连续作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岗位。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轮班作业劳动者白班、中班、夜班班次工作量均衡。 第十条 对需轮班作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班次轮换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避免因连续工作时间过长而导致过度疲劳、职业病和生产安全问题。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驻甘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实行特殊工时的,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获得批准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批复文件,所在地人社部门应予以接收并纳入有关监管服务范围。国有控股省属企业及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国有控股的市(州)、县(区)属企业及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附件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特征说明、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和工资支付等办法。对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需提供该岗位的排班计划安排。非首次申请的企业报告中应包括企业在上一行政许可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和本单位特殊工时管理办法(附件2)。 (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提交工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岗位职工的联名意见。 (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决定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因申请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期限不应超过三年。首次申请企业审批期限不超过两年,上一审批周期制度执行规范、无劳动争议、未发生举报投诉且未监测到劳动用工风险的企业再次申请可延长至三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批复结果,告知相关岗位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实行期限已满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未经人社部门审批,企业自行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应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章 事后监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建立特殊工时审批档案,定期梳理审批时效即将到期的企业名单,及时了解企业续申意向,提醒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注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建立出勤台账,登记工种岗位、出勤人员、工作时长、综合计算周期等,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汇总计算工作总时长,按照综合计算工时相关规定开展轮休调休和工资发放工作。出勤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2年。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轮班制但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特点的岗位,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连续24小时)的标准工时原则要求合理排班,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甘劳社发〔2006〕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参考文本) 2.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附件1: xx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参考文本)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经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请核查批准。 一、企业基本情况 写明企业的行业性质、经营是否正常等。 二、申请理由 (申请理由部分是审批的关键依据,应尽量详细地说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 (一)哪些岗位因何原因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哪些岗位因何原因需要实行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在哪些时间段集中工作,集中工作期间工时如何安排(每天工作小时数、周或月工作天数),在哪些时间段集中安排休息。轮班工作制岗位需提供岗位排班计划。 三、休息休假及权益保障 (一)休息休假安排 写明实行特殊工时岗位休息休假安排及轮休调休办法。 (二)工资支付方式 写明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超时工作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四、上一行政许可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 (一)写明各岗位工时与休息休假统计情况,超时工作加班费支付情况等。 (二)附本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1.企业工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包括会议纪要、签到表、会议照片等相关会议资料复印件) 2.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为完善本公司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对 xx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人社部门批复函)等,结合公司实际,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职工,不得扩大批复确定的实施岗位范围。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一)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二)以季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三)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三、休息保障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全年休息时间不少于x天,原则上不要求日常考勤,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单位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排班计划(见附件)。在每个综合计算周期末明确下一周期各类班次和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调整班次或员工安排的,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调整安排,做好台账记录。 (四)综合计算周期分别为月、季、年的岗位,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不超过165.36小时、496小时、1984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保证员工每x天至少有x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如因交通不便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满足休息日要求的,可在征求员工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安排。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总时长超过法定标准工时总时长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计算总工时,依法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附件: 综合计算工时排班表
附件 综合计算工时排班表(四班三倒)
附件3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不够填写时可自行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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