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6-192267 | 生成日期: | 2026-01-27 |
| 文 号: | 关键字: | 执法,违法,行政,行为,农业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27 09:28
浏览次数:
|
|
|
|
|
|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甘农发规〔202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以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是实施“首违不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执法温度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首违不罚”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二是要制定详细的处罚细则,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和具体裁量标准,确保同类型案件处理尺度统一。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督促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此外,还要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确保执法程序公开透明,切实降低执法随意性。 三是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对首次违法、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整改、退赔损失等处理措施,而非简单罚款,有效引导企业主动守法。对虽未列入清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罚”情形,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研判运用。 二、适用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首违不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作为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或滥用适用条件。适用“首违不罚”时,执法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告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原则上,纳入该清单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核查行政相对人完成整改情况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清单以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首违不罚”情形的,可参照本清单适用原则和程序执行。 (二)动态调整原则。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这些变化,对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根据实践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对“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优化和调整,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是否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要采取适当的教育、警示等措施,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再次违法。这样既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 (一)首次违法:“首次”是指通过查阅行政执法案卷记录,或查询“双公示”平台等方式,行政相对人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内未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可认定为首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危害后果较小;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一般情况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少于200元或违法货值金额少于500元的;行政相对人无违法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具体违法类型分别按15日、30日界定,最长不超过60日,由执法部门结合案件实际综合判定;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违法行为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形的。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人均收入及案件实际等因素,对上述金额、期限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超出规定金额、期限1.5倍(根据实际情形设置)。 (三)及时改正: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均可认定为及时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同时废止。本清单将依据执法工作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动态调整完善。 附件:1.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5版) 2.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