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6-192273 | 生成日期: | 2026-01-27 |
| 文 号: | 关键字: | 工作,动物,兽医,检疫,协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 《甘肃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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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2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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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甘肃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畜禽养殖量不断增大,对动物检疫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受到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我省动物检疫工作量大面广和官方兽医配备不足、配备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制约工作开展,制定出台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办法》出台后,可以有效缓解基层官方兽医不足、动物检疫工作到场到户无法有效落实等问题。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三)《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和畜禽标识、临床检查等工作。 (四)《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种兽医服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法律法规依据、适用区域、协检员的定义、实施主体规定、条件、认定程序、工作职责与权利、纪律规定、培训、考核奖惩等十七条,主要确定了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理范围。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检员聘用和管理办法,落实协检员待遇,保障工作条件。并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确定协检人员数量,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等。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接协检工作。 二是明确了选聘条件。协检员应当从取得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备案的乡村兽医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等从事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的人员中选聘,符合条件的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认定。 三是明确了工作职责。办法明确了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承担的四项任务。 四是明确了考核机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对协检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取消协检员资格。 五是明确了工作纪律。办法明确了协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的工作纪律和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 《甘肃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试行)》原文链接:https://nync.gansu.gov.cn/nync/c119046/202512/174256758.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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