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36 生成日期: 2023-11-08
文       号: 关键字: 收入,家庭,认定,包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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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如何评定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0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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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完善农村低保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

第十五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和在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等。

申请“单人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收入和财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性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

(一)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务工必需的就业成本可按照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二)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等情况。

十九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一)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

(二)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三)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

二十  工资性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二)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三)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二十一  经营性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二)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四)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二十二  财产净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二)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二十三  转移净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二)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费按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超出部分,两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抚养、扶养费按有固定收入不直接抚养、扶养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扶养费的一般按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自然资源局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二十五  动产评估认定办法:

(一)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

(二)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

(三)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

(四)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五)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

(六)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七)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第二十  刚性支出评估认定办法:

(一)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用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必须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根据实际支出认定。

(二)因残刚性支出按照提供的票据认定。

(三)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

家庭成员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剩余合规费用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部分按20%-50%予以扣减,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部分按50%-80%予以扣减;家庭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门诊救治费用,按相关政策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参照上述比例予以扣减。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予以扣减、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住院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

因残在康复医疗机构康复治疗每天基本生活费按康复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

因学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学前教育阶段和初级中学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实际支出予以扣减;达到或高于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及以上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实际支出予以扣减;达到或高于当地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

第二十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按照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x保障家庭人口(人)x24(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在购房后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收入减少,刚性支出增大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住房超出低保认定标准)。

(三)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在购车后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收入减少,刚性支出增大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机动车超出低保认定标准)。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五有”家庭确有特殊情况,出现家庭重大变故的,或因残、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造成收入减少或刚性支出增大,存在入不敷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应予以纳入;已享受的低保对象就不能退出低保,但必须在全村(社区)公示,在审批表中将“不予退出低保”的原因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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