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51 | 生成日期: | 2024-10-10 |
文 号: | 关键字: | 评估,社会,组织,等级,委员会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2024年度靖远县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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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靖远县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确定“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的评估目标,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据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对社会组织的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确定评估等级,激励社会组织不断提高高质量发展能力。使社会组织熟悉了解规范运营的标准和要求,明确自身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转移职能提供依据。 二、评估对象、标准、时间 (一)评估对象: 依法登记的县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且取得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或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满3年后申请重新评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的年度检查; 2.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评估标准: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社会组织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三)评估时间 评估工作每年开展1次,一般在当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实施。 三、评估机构 靖远县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 (一)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县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评估机构初评结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评估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县民政局分管社会组织领导任评估委员会主任,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股长任评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第三方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二)县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 县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的裁定。复核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由县民政局局长任复核委员会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社会组织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第三方评估专家和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股长组成。县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复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举报的评估结论进行裁定。 (三)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分管领导,1名社会组织管理股工作,其它成员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保专家均匀分布在各领域。评估专家主要是审阅参评材料;依据相关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作出初评结论。 (四)评估机构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和第十四条“委托社会机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县民政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县属社会组织评估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审查参评材料;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整理评估档案;制作评估等级证书、评估等级牌匾;筹备各类评估会议;及评估委员会交办其它事项。 四、评估步骤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查自评、专家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核终评的步骤进行。 1.对拟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下发评估通知,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2.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收到评估通知后报名参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属社会组织参评资格进行审定,确定参评单位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受理通知,对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3.评估专家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1)阅读分析社会组织参评材料; (2)听取社会组织汇报,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3)对社会组织办公场所、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开展和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评估评分标准》打分; (4)评估专家组根据综合评估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给出初评分数和建议等级。 4.初评完成后,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对评估机构初评结果、建议等级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评估结果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5.对评估结果公示5天。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在公示期内向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6.公示期满后,县民政局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回避与复核 1.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2)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3)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2.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复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复核,评估专家组和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由复核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六、评估结果运用 公示之后最终的评估结果,以县民政局公告为准,对评估等级较高的社会组织在相关会议上表彰,并向所有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可以免去下年度年检,符合条件的将被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县级社会组织目录》,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发现评估中弄虚作假、实际情况与评定等级不符的,取消评估等级,收缴证书、牌匾,并通报批评。 七、经费保障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的规定,县属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县民政局从具体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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