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6-191452 | 生成日期: | 2026-01-06 |
| 文 号: | 关键字: | 救助,困难,家庭,对象,生活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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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0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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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救助目的与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如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备用金救助对象。一般对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由乡镇按照户籍人口人均2元标准申请资金,县民政局、进行核拨,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落实半年核销制度。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含医保局规定的大病及导致支出增大的慢性病等)、残疾(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成员为重度残疾,影响家庭劳动力)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因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情给予救助。 3.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紧盯边缘户、监测户因家庭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跟踪救助,并适当倾斜救助帮扶,有效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制度效衔。 (三)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程序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六、救助标准。 结合救助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及导致生活困难程度,分类确定救助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标准细化为: 2.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度残疾,导致家庭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建议给予3-6个月困难持续时间计算救助金额; 3.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及门诊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结合家庭困难程度,按照住院自付费用与门诊费用之和1万元以下者,给予1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住院自付费用与门诊费用之和1万-3万元以下者,给予2-3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住院自付费与门诊费用之和3万-5万元以下者,给予3-4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住院自付费用与门诊费用之和5万元以上者,给予3-6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对于部分特殊群体可酌情提高5%-10%。 4.对一二类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等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按照家庭困难情形及因病、因学支出情况,按照2-6个月的困难月数计算救助(原则上比一般户高10%),对情况特殊的可建议给予急难型救助标准; 5.对三四类低保对象等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家庭困难情形及因病、因学支出情况,按照2-4个月的困难月数计算救助(原则上比一般户提高5%); 6.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加强对边缘户、监测户的关注,对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因病因学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针对性救助,并适当在原救助标准上提高5%-10%的政策倾斜,做到应救尽救,防止规模性返贫; 7.其他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2-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以上7项可综合性考虑救助,但每个申请对象一年不得高于25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1.对于因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结合火灾造成的伤亡、主要住房烧毁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临时救助金。 2.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情况、财产状况、责任人赔偿情况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临时救助金。 3.对一二类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因大病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或因病情严重急需救助的,按照所需费用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1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并需在病情缓解后,提供相应的病史资料和花费清单。 七、审核审批权限及办理时限 为了及时有效解决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对需“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急难型对象,按照线上线下“即时办”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立即办理,并拨付救助资金,办理时限为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户情及造成家庭临时性的生活困难,经研判是支出型救助无法解决的救助对象后,报县民政局再次审核审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月数为1个月的救助对象,由乡镇直接审核审批,县民政局核拨救助资金。困难月数为2-6个月的救助对象,需乡镇落实主体审核后,依程序办理,完善好相关资料,再上报县民政局复审和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审定。急难型、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办理时限为每月1日、11日、21日。并要求乡镇于每月办理时限的前一天上报结束。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群众突发性、暂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二)明确救助责任,落实救助工作。各乡镇要摸清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救助对象预警台账,对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及时给予救助。严格履行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职责,严格对象审核,精准救助对象,并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严格救助政策,加强临时救助规范管理。各乡镇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管理。一是以属地管理与急难发生地相结合办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城乡居民困难临时救助。二是严格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查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三是档案资料完整。临时救助对象档案以“一人一档案,批次审批一事档”的方式进行存档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安全运行。县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抽查档案资料管理、程序性规范及资金使用情况,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等,对政策落实有偏差、程序性不规范、对象不精准的乡镇予以函告整改。 靖远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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