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59 生成日期: 2024-08-02
文       号: 关键字: 孤儿,基本,保障,生活费,发放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关于发放2024年8月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通 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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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甘民电〔2022〕67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电发〔2022〕33号)规定和要求,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提高孤儿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7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80元,按月足额发放。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发放2024年8月份全县31名孤儿基本生活费共计33480元(后见资金分配表),请你们严格按规定要求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确保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及时组织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每月1日前及时上报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花名册和一折统账号,每月10日前将资金以存折(卡)形式发放到户。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检查,每年入户巡查不少于两次。监护人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额用于孤儿,科学计划,合理开支,向所在乡(镇)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确保孤儿健康成长。

此项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001“儿童福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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