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5 生成日期: 2023-08-02
文       号: 关键字: 社会,组织,登记,活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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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靖远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0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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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靖远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属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靖远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靖远县民政局

                              2023726

 

 

 

 

 

 

 

 

 

 

 

 

 

 

 

 

 

 

 

                                                                                                                

  抄送:各县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靖远民政局办公室                                     2023726日印    

靖远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家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靖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靖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管辖及职责

第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资料的审查,社会组织管辖所属乡镇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名称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组织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县民政局进行查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进入社会组织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查询被调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拟采取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须经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其中,查询被调查社会组织的金融账户,须经靖远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八)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名称核准、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协助县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负责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收费管理、人员审查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会组织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条 设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住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筹备活动负责。

(二)发起人不得以拟设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三)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本社会组织第一届理(董)事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七)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八)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设立登记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二)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三)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社会团体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

(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县卫生健康局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县教育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

(七)博物馆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时,需提供文物局颁发的《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

(八)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兼职名誉常务理事、理事应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最多兼职一个职务;

(九)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组织登记,举办者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资金来源证明、验资报告;

(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会员(从业人员)名单;

()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二)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 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 名称核准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包括对应登记层级的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二)一般不得以人名命名,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不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行业协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学会、研究会;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协会、商会、行业协会;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协会、促进会;联合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联合会、联谊会。

(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对应登记层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包括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队、团、公寓、俱乐部等。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领域或业务特点。

(六)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县民政局领取《社会组织开设银行账户证明书》,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提交《验资报告》。并组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四)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五)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的;

(六)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七)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以及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等;

(八)容易在文字理解上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混淆的名称;

(九)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章程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 组织管理制度;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 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社会组织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县民政局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民政局核准。

(三)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

(四)社会组织章程核准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书面材料。

第四节 社会组织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县民政局核准。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活动资金、负责人等变更。需要向县民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变更需提交资料: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变更登记申请表》;《章程核准表》;新章程及其电子版。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资料:《变更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社会组织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提交资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章程核准表》;新章程及其电子版。

(四)住所变更需提交资料:《变更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

(五)活动资金变更需提交资料:《变更登记申请表》;活动资金来源证明。

(六)负责人变动需提交备案资料:《负责人变动申请表》;《负责人备案表》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每人一表。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注销程序如下:

(一)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县民政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清税证明等,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还应当向靖远县民政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三)县民政局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一)《注销登记的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四)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

(五)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六)交回银行账户注销凭据、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有关财务凭证。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县民政局公告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二十七条 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县民政局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声明作废,并向县民政局申请补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由县民政局予以公告。

第五节  换届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对新一届所有负责人进行备案,须提交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二)社会组织产生新增负责人,应对新增负责人进行备案;

(三)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写明其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届次和职务,一届一栏(并附会议纪要)

(四)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报送《延期换届申请表》至县民政局,报送时间应不晚于章程规定换届时间前一个月。延期换届没有跨年度的,可以不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批复—>向政务大厅民政窗口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审核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单—>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勘察办公场所、约谈拟任法定代表人—>审查无误后准予登记的,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审核未通过的,书面答复)—>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三十二条 注册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活动准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遵循以下活动准则:

(一)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二)社会组织的财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或者理事中分配;

(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四)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五)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助;

(六)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民政、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接受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制度和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有关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并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共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

第三十八条 靖远县社会组织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县民政局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县民政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县民政局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县民政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可以采取或者建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非法从事或者非法资助宗教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并将该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四十四条 靖远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的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相应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监管职责。公安、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按职能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属地和行业社会安全创稳管治责任,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严格执行“六不得”。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四)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五)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线上活动便利;

(六)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靖远县民政局或者公安、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非法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发起人擅自以拟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可以予以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五)未按照规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手续;

(六) 未使用规范的名称开展活动;

(七) 理事、监事违反本条例规定领取报酬;

(八)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其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九)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依法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一)社会组织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僵尸”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社会组织;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不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的,县民政局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使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模板。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随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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