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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办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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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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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原征占用办理政策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办事条件(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征占用基本草原的需提供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办事条件(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监制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3. 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批准、批复、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4.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被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使用权证及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未经发放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5. 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报告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 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复印件

  8. 如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范围内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重要文化遗产遗迹地、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还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 市(州)、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0.《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报告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办事条件(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征占用基本草原的需提供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报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监制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3.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被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使用权证及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未经发放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4.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 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材料中需包含对项目地草原的影响评价(原件备查)

  6. 建设项目批准单位的批文等证明项目合法来源的材料 (原件备查)

  7. 拟临时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复印件(原件备查)

  8.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9. 如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范围内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重要文化遗产遗迹地、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还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市(州)、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1.《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报告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办事条件(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征占用基本草原的需提供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草原植被保护措施;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报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监制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被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使用权证及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未经发放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5.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 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材料中需包含对项目地草原的影响评价(原件备查)

  7. 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复印件(原件备查)

  8. 草原植被保护措施

  9. 如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范围内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重要文化遗产遗迹地、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还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市(州)、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1. 《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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